調解與和解制度的規(guī)定
根據調解機構的不同,我國調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專業(yè)機構調解等。
一、人民調解
2010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司法輔助制度,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調解的原則和人員機構
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是∶(1)當事人自愿原則;(2)當事人平等原則;(3)合法原則;(4)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度嗣裾{解法》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1)公道正派;(2)熱心人民調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4)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5)成年公民。
(二)人民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當事人申請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3)指定調解員或由當事人選定調解員進行調解;(4)達成協議;(5)調解結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的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fā)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對屬于其職權管轄范圍內的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促成當事人解決糾紛。
行政調解可分為∶基層人民政府,即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三、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中國仲裁制度的特點。該做法將仲裁和調解各自的優(yōu)點結合起來,不僅有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還有助于保持當事人的友好合作關系,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業(yè)承接某高校實驗樓的改造工程,因雙方對實際工程量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工程竣工后長期不能結算。施工企業(yè)按照約定提起仲裁,要求據實結算工程款。仲裁期間,該實驗樓因實施規(guī)劃要求已被拆除,不能再通過現場測量的方法進行造價鑒定。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據此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因高校拒絕付款,施工企業(y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高校則以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為由提出執(zhí)行異議。
2.問題
仲裁調解書是否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3.分析
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1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guī)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四、法院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調解,是訴訟內調解。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與判決書相同。在民事訴訟中,除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和當事人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經濟糾紛案件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調解。
(一)調解方法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二)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五、專業(yè)機構調解
專業(yè)機構調解是當事人在發(fā)生爭議前或爭議后,協議約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調解規(guī)則的機構按照其調解規(guī)則進行調解。所謂調解規(guī)則,是指調解機構、調解員以及調解當事人之間在調解過程中所應遵守的程序性規(guī)范。我國從事專業(yè)民商事調解的機構有中國國際商會(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心等。
專業(yè)調解機構備有調解員名單,供當事人在個案中選定。調解員由專業(yè)調解機構聘請經濟、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工程承包、運輸、保險、法律等領域里具有專門知識及實際經驗、公道正派的人士擔任。專業(yè)調解機構進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六、和解的規(guī)定
和解與調解的區(qū)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行疏導、協商,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
(一)和解的類型
和解達成協議,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和解的應用也很靈活,可以在各個階段達成和解協議。
1.訴訟前的和解
訴訟前的和解是指發(fā)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執(zhí)。這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和解成立后,當事人所爭執(zhí)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如果事后發(fā)現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或涂改的,或者當事人在和解時不知道該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或者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zhí)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協議。
2.訴訟中的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zhí)。《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這種和解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都可以進行。當事人可以就全部訴訟請求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就個別訴訟請求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原告既可以撤訴,雙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和解事項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蓋章產生法律效力。
3.執(zhí)行中的和解
執(zhí)行中的和解,是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自動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zhí)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或者反悔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zhí)行。
4.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仲裁庭的參與。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七、和解的效力
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過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對于意思真實而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的和解協議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協議方要求違反協議方就不執(zhí)行該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但是,對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支持。
【案例】
1. 背景
某施工企業(yè)承接某開發(fā)商的住宅工程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后,因開發(fā)商拒絕支付工程尾款,施工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庭下就所有訴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于是施工企業(yè)撤訴。此后,開發(fā)商以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2. 問題
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50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屬于依法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除非具有《民法典》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否則該和解協議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應當遵照履行,但其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在開發(fā)商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施工企業(yè)可以根據和解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