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六十四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2.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 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要求。
3.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 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4.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投入正常工作。
5.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guī)格和安設標準,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6.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 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7.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qū)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范圍內應當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 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xiàn)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8.每15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應當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9.嚴禁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yè)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六十五,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 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切斷電源,設置柵欄、 警示標志,禁止人員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