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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訓: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耐火等級介紹

[日期:2023-07-07]   來源:云南技能培訓網(wǎng)  作者:云南技能培訓網(wǎng)   閱讀:557次

一、建筑高度、層數(shù)計算

1. 一般要求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墻上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各自有符合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
2. 局部突出屋頂?shù)牟t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適用于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廠房、倉庫)
3. 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nèi)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nèi)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僅適用住宅建筑)
4. 建筑層數(shù)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shù)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shù):
1)室內(nèi)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nèi)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二、特殊情況
1. 除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qū)和室內(nèi)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jù)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規(guī)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guī)定執(zhí)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jù)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guī)模按規(guī)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上文“建筑的總高度”,為建筑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后的最大高度!案髯缘慕ㄖ叨取保瑢τ诮ㄖ衅渌褂霉δ懿糠,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颗c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
  •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nèi)消火栓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等的設置,可以根據(jù)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規(guī)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nèi)防煙與排煙系統(tǒng)的設置應根據(jù)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
  •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qū)劃分,室內(nèi)消火栓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防排煙系統(tǒng)等的設置,可以根據(jù)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規(guī)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 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tǒng)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jù)該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三、建筑分類
1. 住宅建筑
1)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住宅建筑)
2)二類高層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住宅建筑)
3)單、多層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住宅建筑)
2. 公共建筑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規(guī)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guī)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jù)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規(guī)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jù)規(guī)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24m以上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mào)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和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醫(yī)療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包括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建筑、商業(yè)營業(yè)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大樓等)
  •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省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diào)度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網(wǎng)局級和省級電力調(diào)度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4)單、多層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3. 廠房、倉庫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為高層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倉庫沒有一類、二類之分)


四、耐火等級和耐火極限(民建)
1. 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 除木結構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7.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nèi)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8.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nèi)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9.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nèi)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10.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y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11.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nèi)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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