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fā)現(xiàn)部分企業(yè),甚至是油庫,對油罐的日常安全管理都很不到位,對于目前常壓儲罐定期檢驗的要求還是不甚了解,對常壓儲罐的日常管理比如月度檢查、年度檢查都做不到位,對儲罐的運行狀態(tài)把控不力,存在一定的隱患,因此對常壓儲罐的管理尤其是定期檢驗的相關要求進行梳理分析,拋磚引玉,供同仁討論。
一、定期檢驗的定義:
《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應急〔2019〕78號)要求“企業(yè)應定期對儲罐進行全面檢查”,部分企業(yè)未真正理解“全面檢查”的含義和意義,在《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qū)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14〕68 號)第四條規(guī)定“加強化學品儲罐腐蝕監(jiān)控,定期清罐檢查,發(fā)現(xiàn)腐蝕減薄及時處理”。日常檢查與年度檢查通常是在儲罐運行狀態(tài)下的定期外部檢查,對儲罐內部比如說底板腐蝕情況無法檢測,這就需要我們“定期清罐檢查”才能做到“全面檢查”。當然,目前聲發(fā)射檢測手段也能做到對底板的檢測,但總體效果還是清罐檢查來的全面有效。
在AQ3053中有關常壓儲罐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驗說的較為全面和清晰:儲罐的在用檢驗包括例行檢查、年度檢查、定期檢驗三種形式:
11.1 儲罐檢驗方式
a) 例行檢查是以目視為主的方法近距離檢查儲罐外部狀況的檢查方式;
b) 年度檢查是為了保證儲罐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的安全而進行的在線檢查;
c) 定期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對儲罐進行的較全面的檢測,定期檢驗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采用在線檢驗或開罐檢驗方法;
11.2.1 例行檢查
例行檢查的檢驗內容包括是否存在滲漏、罐壁變形、沉降跡象,以及罐體的保溫裝置、安全附件、相關配件的運行狀況等。
11.2.2 年度檢查
a) 年度檢查以外部宏觀檢查為主,除例行檢查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儲罐安全管理情況檢查、壁板、頂板的厚度測定
11.2.3定期檢驗
b) 定期檢驗的內容一般包括宏觀檢查、罐體腐蝕檢測、厚度測定、焊縫無損檢測、安全附件檢查和儲罐安全管理檢查;
c) 定期檢驗的方法以目視檢查、漏磁檢測、聲發(fā)射檢測、超聲波測量厚度、表面無損檢測為主,必要時可采用超聲檢測、射線檢測、導波檢測、超聲波C掃、金相檢驗、材質分析、穩(wěn)定性或強度校核、應力測定、真空試漏檢測、基礎沉降評估、材料脆性斷裂評估、充水試驗等手段;
二、有常壓儲罐定期檢驗要求的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
(一)檢驗周期的要求:
1、《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本標準適用于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常壓儲罐,其他常壓或低壓(工作壓力小于0.1MPa)儲罐的完整性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8.1.1 常壓儲罐一般于投用后3年~6年進行首次完整性評價,以后的評價時間由檢驗機構根據(jù)評價結果確定。
2、《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guī)程》(AQ 3053-2015)(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小于0.1 MPa(G)且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 m3、建造在地面上、儲存毒性程度為非極度或非高度危害(見注1)的石油、石油產品或化工液體介質、現(xiàn)場組焊的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公稱容積小于1000 m3、儲存其他類似液體介質的儲罐,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11.3 d) 定期檢驗的周期應根據(jù)實測的腐蝕速率和罐體的最小允許厚度來確定,實際檢驗周期應以確保下次檢驗時罐體厚度不小于標準所要求的最小厚度這一原則來確定,當腐蝕速率未知,可根據(jù)類似工況條件下儲罐運行經驗預測的腐蝕速率來確定,當類似儲罐的運行經驗或數(shù)據(jù)也沒有時,定期檢驗周期不得超過6年,大型常壓儲罐不得超過4年。
3、《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操作維護修理規(guī)范》(SY/T 5921-2017)(本標準適用于 15x 104m3及以下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其他儲存介質和容量的儲罐可參照執(zhí)行)
5.1.1儲罐的修理周期一般為5~7年,新建油罐第一次修理周期不宜超過10年。
5.1.2 油罐的檢測評價一般在修理周期到達前一年內進行,對于延長修理周期的油罐宜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
4、《油罐的檢驗、修理、改建及翻建》(SY/T 6620-2014)(本標準適用于依照 APIStd 650及其前身 APIStd 12C 而建造的鋼制儲罐,提出了在安裝使用后保持其完整性的最低要求,并討論它們的檢驗、修理、改建、移位和翻建)
6.4.2.1 儲罐開始運行到首次檢驗的周期不能超過10年。
個人建議:可以看出,各標準規(guī)范對常壓儲罐的定期檢驗周期沒有一個統(tǒng)一標準,GB/T 37327給出的“常壓儲罐一般于投用后3年~6年進行首次完整性評價,以后的評價時間由檢驗機構根據(jù)評價結果確定”倒是比較科學,也符合壓力容器管理理念,各化工企業(yè)結合儲罐介質、容積確定合理的首檢日期即可。
(二)檢驗資質的要求
1、《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未對檢驗機構及人員職責做出要求。
2、《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guī)程》(AQ 3053-2015)
11.5 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具有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儲罐操作或檢修的經驗,必要時應取得相應的檢驗檢測項目的資格證書。檢查人員對儲罐的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儲罐的各類檢驗應分別由下列人員來承擔:
c)根據(jù)儲罐定期檢驗內容的不同,定期檢驗工作應委托有資質的設備檢驗機構進行。
3、《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操作維護修理規(guī)范》(SY/T 5921-2017)
5.4.3.1.1 油罐檢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和一定檢測經驗的部門及技術人員負責實施,要對所做油罐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4、《油罐的檢驗、修理、改建及翻建》(SY/T 6620-2014)
6.4.1.2 應按照 6.4.2 中規(guī)定的間隔時間,對所有油罐進行正規(guī)的內部檢驗。負責進行油罐評價的授權檢驗人員應進行目視檢驗,并確保無損檢測結果的質量和完整性。
個人建議:可以看出,對“相應資質”“授權檢驗人員”各標準規(guī)范無明確說明,目前政府機構也未明確授權頒發(fā)相關的檢驗資質證書,可以理解為“由企業(yè)自主進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但大多數(shù)企業(yè)針對定期檢驗項目缺少相應的專業(yè)人員和裝備,建議還是委托第三方以保證檢測數(shù)據(jù)的有效性,比如壓力容器檢驗單位。
二、有關呼吸閥定期檢驗的相關要求
1、《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yè)2021年第二次安全專項檢查督導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1]210號)
表5 設備管理檢查表中第3條“常壓儲罐用呼吸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其中引用的是《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8.6.1條。
自2021年該專項檢查細則發(fā)布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對重大危險源企業(yè)常壓儲罐呼吸閥是否定期檢驗列為必查項目,引起了各地化工企業(yè)對呼吸閥進行檢驗的重視。
2、《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8.6.1 常壓儲罐用呼吸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8.6.4 呼吸閥的檢驗內容包括外觀檢查、開啟壓力、通氣量和泄漏量試驗等。
該標準要求對呼吸閥要進行年度檢驗,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開啟壓力、通氣量和泄漏量試驗等,也未對檢驗單位的資質進行明確規(guī)定。在各地落實情況來看,雖然進行了檢驗,但提供的檢驗報告中也僅僅是對外觀和開啟壓力進行了檢驗,通氣量和泄漏量幾乎沒有檢驗單位進行這兩項內容。另外大多數(shù)檢驗單位引用的檢驗標準都是《石油儲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閥》(SYT 0511.1-2010 )。
3、《石油儲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閥》(SYT 0511.1-2010 )
8.1.2出廠試驗
出廠前,呼吸閥應按 6.4 和 8.5.2 的要求進行逐件檢驗,按 6.3(不包括低溫狀態(tài)開啟壓力試驗)、8.4,8.5.3 和8.6 的要求進行抽樣檢驗,相同規(guī)格的呼吸閥每 100 件為一批,每一批抽查數(shù)量不得少于兩件,如抽樣檢驗時有一件不合格,抽樣件數(shù)應加倍,若仍有不合格時,應進行逐件檢驗。
6.4 呼吸閥閥盤在開啟和關閉時,應動作靈活;動作完成后處于關閉狀態(tài)時,應能有效密封。
8.4 閥體水壓試驗
8.5.2 開啟壓力試驗
8.5.3 通氣量試驗
8.6 泄漏量試驗
從該標準中可以看出,所謂的開啟壓力、通氣量和泄漏量試驗等要求的是“出廠檢驗”內容,在SYT 0511.1中也并未要求對呼吸閥進行年度檢驗。
個人建議:重大危險源企業(yè)要按照應急管理部的要求對重大危險源常壓儲罐開展呼吸閥的年度檢驗,非重大危險源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但至少要每年對呼吸閥進行一次解體檢查,檢查閥盤有無銹蝕和掉塊,因為常壓儲罐呼吸閥都是靠閥盤自重來確定開啟壓力,一旦發(fā)現(xiàn)有銹蝕和掉塊,就要立即確認開啟壓力是否改變,及時更新呼吸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