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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質量控制、維護管理與消防控制室管理

[日期:2021-12-28]   來源:云南技能培訓網  作者:云南技能培訓網   閱讀:930次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1.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與建筑本體結構墻面或其他池壁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施工或裝配的需要,無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0.7m;安裝有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與建筑本體墻面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宜小于0.6m,設有人孔的水箱頂,其頂面與其上面的建筑物本體板底的凈空不應小于0.8m。

2.進水管應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應等于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于100mm,最大不應大于150mm。

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沒深度應根據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條件確定,但不應小于600mm,當采用旋流防止器時,淹沒深度不應小于200mm。

4. 墻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0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于 0.4m,且不應小于井蓋的半徑。

5. 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于0.5m,并不應大于2.0m,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墻或外墻邊緣不宜小于5.0m。

6.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應在出入口附近設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與最近一排汽車的距離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于15m。

7. 室內消火栓栓口離地面的高度為1.1m。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有標識,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5m,并應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2. 自噴系統報警閥組距室內地面高度宜為1.2m;兩側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5m;正面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2m;報警閥組凸出部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位置、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安裝時其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宜小于0.7m,消防氣壓給水設備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宜小于0.6m。

4. 信號閥應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300mm。

5. 細水霧分區(qū)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宜為1.2m~1.6m,操作面與墻或其它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0.8m,并應滿足操作要求。



氣體滅火系統


1. 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轉換開關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m。

2. 氣體滅火系統中噴頭的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 m;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 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 m,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 m。

3.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qū)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m。

4. 同一規(guī)格的滅火劑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20mm,同一規(guī)格的驅動氣體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10mm。

5. 選擇閥操作手柄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干粉滅火系統和泡沫滅火系統


1. 干粉系統在操作面一側選擇閥操作手柄,當高度超過1.7m時,要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置的控制閥,其安裝高度一般在1.1~1.5m之間,并需要設置明顯的啟閉標志;當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大于1.8m時,需要設置操作平臺或操作凳。


3. 泡沫滅火系統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設置的帶控制閥的回流管,需符合設計要求,控制閥的安裝高度一般在0.6~1.2m之間。


4. 全淹沒干粉滅火系統泄壓口高度大于防護區(qū)凈高的2/3。



滅火器


1.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 嵌墻式滅火器箱,按照手提式滅火器頂部與地面≤1.50m,底部與地面距離≥0.08m。

3. 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與地面距離不大于1.5m,底部與地面距離不小于0.08m的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m~1.8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

3. 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 ;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1/2 。

4. 點型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

5. 點型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6. 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應至少安裝一只點型探測器。

7. 點型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

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9. 區(qū)域顯示器應設置在出入口等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 。

10. 當火災警報器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

11. 壁掛揚聲器的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

12. 消防專用電話插孔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



防排煙系統:


1.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2.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3.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qū)域的頂部或外墻,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于3.0m;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4. 活動擋煙垂壁與建筑結構(柱或墻)面的縫隙不應大于60mm,由兩塊或兩塊以上的擋煙垂簾組成的連續(xù)性擋煙垂壁,各塊之間不應有縫隙,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活動擋煙垂壁的手動操作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于操作、明顯可見處。

5. 風機外殼至墻壁或其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