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倉儲場所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是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等倉儲場所是否配備專職消防人員,其他倉儲場所是否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和變更,是否向消防救援機構申報備案。2、倉儲場所是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臺賬。3、倉儲場所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jīng)營、管理時,當事人是否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jīng)營、管理的單位是否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4、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倉庫、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是否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配備消防裝備、器材;各類倉儲場所是否建立志愿消防組織、微型消防站,開展自防自救工作。5、倉儲場所是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查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倉儲場所是否對職工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倉庫保管員是否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7、倉儲場所是否明確消防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基本理化性質及防火滅火注意事項是否明確。1、物品入庫前是否由專人負責檢查,是否核對物品種類、性質、火災危險性,是否檢查包裝標準,是否嚴格按照設計確定的堆裝區(qū)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甲、乙類物品儲存是否由專人管理,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甲、乙類物品是否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檢查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是否及時進行安全處理。2、物品存放是否按性質分類分庫儲存,甲、乙類物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是否違規(guī)在一般倉庫內混放。3、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足夠的防火間距,一級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桶裝、瓶裝甲類液體,是否違規(guī)露天布置。4、倉庫內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堆存放,是否符合以下規(guī)定: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m,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間距不少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照明燈具下方不得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小于 0.5m。5、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如:(1)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2)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6)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8)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不應接近酸類物質;(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6、貨架和物品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噴頭、排煙口等消防設施。7、倉庫工作人員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是否存放在安全地點并定期處理。1、進入倉儲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是否裝置防火罩。蒸氣機車是否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內清爐。2、汽車、拖拉機是否違規(guī)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內裝卸物資。進入甲、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是否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是否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3、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倉庫內,設有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及其他操作工具的,是否采用不易產(chǎn)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或者在易產(chǎn)生火花的部位設置防護罩。4、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是否違規(guī)穿帶釘鞋、穿戴易產(chǎn)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對易產(chǎn)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是否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對遺留或者散落在裝卸現(xiàn)場的危險物品是否及時予以清除。5、倉儲區(qū)內是否存在違規(guī)設置車輛維修作業(yè)場地及修理車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