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答疑(一)
2019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答疑(一)
1. 教材第64頁中,企業(yè)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信用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但以前教材上是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請問是不是從2019年開始,計提壞賬準備不會涉及到“資產減值損失”、而是涉及“信用減值損失”?
解答:應收賬款屬于金融資產。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因此,企業(yè)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后,其發(fā)生的壞賬準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不再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2. 教材第66頁,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但2018年教材是將該金額直接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請問該金額應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還是直接計入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解答: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3. 教材第70頁【例2-38】計算轉讓交易性金融資產增值稅時,是按賣價減買價,然后價稅分離后計算的增值稅。請問,買價里既然包括了購入時含的利息500 000元,為什么計算轉讓收益時不計算收回的500 000元利息?即增值額是否應該是“35 500 000+500 000-26 000 000”?或者,是否可以按賣價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計算轉讓增值額?即增值額是“35 500 000-25 500 000”?
解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發(fā)放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即轉讓金融商品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轉讓金融資產當月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據此,教材第70頁【例2-38】符合上述規(guī)定。
4. 教材第96頁倒數第5、6、8行中,計算公式中的“銷售額”是否應該是“銷售凈額”?因為倒數第10行中提到的就是“銷售凈額”,而銷售凈額=銷售額-銷售退回與折讓。所以本頁計算公式應該為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凈額、銷售成本=銷售凈額-銷售毛利,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解答:對于毛利率法的應用,可區(qū)分兩種情形進行理解:
1、通常情形下,用“銷售額”直接計算教材第96頁倒數第5、6、8行中“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成本”等3項指標,即:
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額×100%
銷售毛利=銷售額×毛利率
銷售成本=銷售額-銷售毛利
2、例外情形下,即存在銷售退回與銷售折讓時,需要將該影響因素予以扣除,從而引出“銷售凈額”的概念,相應地應用“銷售凈額”計算教材第96頁倒數第5、6、8行中“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成本”等3項指標,即:
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凈額×100%
銷售凈額=商品銷售收入-銷售退回與折讓
銷售毛利=銷售凈額×毛利率
銷售成本=銷售凈額-銷售毛利
5. 教材第99頁【例2-81】中,因臺風造成庫存材料的毀損,其增值稅為什么不像【例2-79】、【例2-80】一樣,貸記“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并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
解答:《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下列4項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進行核算。
據此,教材第99頁【例2-81】中,因臺風造成庫存材料的毀損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與【例2-79】、【例2-80】所涉及情形不同,相應地會計處理也不同。
6. 教材第117頁【例2-101】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通過“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但是根椐財政部2018年1月12日發(fā)布的“關于一般企業(yè)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中的第二條“關于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出,自然災害發(fā)生毀損、已喪失功能等原因而報廢的損失在“營業(yè)外支出”反映。請問該題中,結轉報廢的凈損失到底應通過哪個科目核算?為何不是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解答:在教材第117頁【例2-101】中,固定資產清理完畢所產生的處置損失或報廢損失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置凈損失,因此,通過“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而不是“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核算。
但在實務工作中,如果固定資產處置損失或報廢損失屬于因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如因自然災害發(fā)生固定資產毀損、因自然災害發(fā)生固定資產喪失功能)造成的損失,則應通過“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是“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
7. 教材第141頁【例3-19】的最后一行,丁企業(yè)預期支付金額中,(6.5-5)×100=150天需要進一步解釋說明。請問該計算公式中,這100名部門經理的6.5天帶薪年假中,是否“1.5天是2017年結轉而來,5天為2018年應休未休的”?
解答:教材第141頁【例3-19】題目規(guī)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公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在職工離開企業(yè)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休年假時,首先使用當年可享受的權利,不足部分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
據此,100名部門經理每人將在2018年享受的6.5天年休假中,首先享用2018年的5天年休假,超出的1.5天為2017年應休未休結轉而來。
8. 教材第213頁(6)“存貨”項目中,沒有提到“發(fā)出商品”這個科目。請問“發(fā)出商品”這個科目應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哪個項目中?
解答:“發(fā)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之中。同時,請參見教材第213頁【例6-3】。
9. 教材第213頁(3)“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的填列中提到,該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第211頁倒數第2行中關于“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 項目填列說明也是這樣表述的。請問這里填列“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時,是否應再加上“預收賬款”所屬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因為216頁(4)“預收款項”中對其借方余額的處理方式就是這樣介紹的。
解答:“預收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的,應在資產負債表“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內填列。
10. 教材第7章第二、三、四節(jié)之間的邏輯結構需要進一步講解,第二節(jié)中講到的“產品成本項目”和第三節(jié)中講到的“要素費用”是什么關系?要素費用是否就是成本項目的細化?
解答:教材第七章第二、三、四節(jié)之間的邏輯結構如下:
第二節(jié)“產品成本核算概述”,對產品成本核算的要求、產品核算的一般程序、產品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等進行概述介紹。
第三節(jié)“產品成本的歸集和分配”,從產品成本歸集和分配的基本原則、要素費用的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歸集和分配三個方面具體講解產品成本如何進行歸集和分配。
第四節(jié)“產品成本計算方法”,介紹產品成本的具體計算方法,適應各種類型生產的特點和管理要求,產品成本計算方法主要包括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種。產品成本計算方法主要用于對所歸集的全部生產費用按照成本計算對象進行分配,從而確定出在產品成本、產成品成本和單位成本。
要素費用就是成本項目的細化。
11. 教材第284頁最后一段,關于政府會計主體的表述中提到,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了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fā)生預算撥款關系的軍隊,但最后兩行又說軍隊的會計核算不適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請問這是否矛盾,應該如何理解?
解答:這里不存在矛盾。教材第284頁的本段內容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從會計核算的角度,首先界定政府會計主體的構成范圍,由于軍隊屬于與政府財政部門發(fā)生預算撥款關系的部門,因此,政府會計主體包括軍隊在內。
二是從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適用范圍角度,明確構成政府會計主體的各個組成部門是否都全部執(zhí)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問題,其中,由于軍隊依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單獨的會計制度,因此,將其排除在執(zhí)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范圍之外。
12. 教材第295頁倒數第2行中,“按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請問這個分錄是否會影響借貸平衡?
解答:對于行政事業(yè)單位而言,固定資產賬面余額減去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即為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賬面余額。
行政事業(yè)單位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進行改建、擴建的,在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時,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此分錄是平的。
13. 教材第298頁【例8-6】的(4)中,上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時,為何還要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解答:根據財政部最新出臺的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具備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雙重功能,對于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yè)務,在采用財務會計核算的同時應當進行預算會計核算,其中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權責發(fā)生制,預算會計核算實行收付實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