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省國家公務員招錄筆試-考前重要提示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
云南考區(qū)筆試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19年11月23、24日舉行,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個城市設置考試地點,為了更好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xiàn)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生須知
1.請考生于2019年11月18日00:00--11月24日12:00至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其內容。準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報到(或后期空缺職位調劑)等程序的必須憑證,請妥善保存。
2. 本次考試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個城市設置考試地點,請考生務必認清考試地點,熟悉考場地址和交通路線,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不要走錯,避免誤考。因考點車位有限,請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
3.考生必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必須接受安檢,安檢無誤后按照準考證上的考點、考場、座位號入座,坐錯座位按違紀處理。
4.考生進入考場時,除規(guī)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統(tǒng)一放置在考場內物品存放處。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5.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答題卡印制在試卷封底內頁,試卷發(fā)放后、答題開始前,考生請沿裁切線自行撕下。考生必須在配套答題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將影響考試成績。
6.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報考人員自備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
7.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
8.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诌M行處置。
9.不能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不能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诌M行處置。
二、部分法律法規(guī)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損壞、撕毀試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內容。對違反者,將視情節(jié)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兩高”發(fā)布司法解釋,考試作弊屬于犯罪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維護公正考試秩序,考試作弊納入失信名單,全國實施聯(lián)合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請考生朋友們遠離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這條高壓線,千萬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終生。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jīng)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報考者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預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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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hrss.yn.gov.cn/ynrsksw/i730.html